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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分局: 近期以来,我们发现部分非金融企业之间存在私自进行外汇借贷的行为。据北京分局反映,该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外汇检查中,发现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存在着外汇借贷融资行为,我局在工作中也发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与中资企业之间同样存在外汇借贷行为。 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借用外债不需审批的方便条件,将借用的外债私自转贷给其它企业,套取利差;或将企业经营的外汇收入用于借贷行为。这些做法变相逃避了外债管理,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贷款通则》,扰乱了金融秩序,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编发的调研报告:《外商投资 (08/26/2007 13:17:24,4) [查看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我局曾以(96)汇管函字第018号“关于对查处骗购国家外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分局及时查处骗购外汇的违法活动,现就有关处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对检查发现的以假单证骗购外汇问题,一经查实: 1对制造假单证的企业和购汇企业为同一当事人的,可由外管部门先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再移交公安部门。 2对制造假单证的企业和购汇企业不属同一当事人的,外管部门只对购汇企业进行处理;对提供或制造假单证的企业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二、对已调查核实清楚的有骗购外汇行为的企业,如骗购外汇行为发生在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以 (08/26/2007 13:17:24,3) [查看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从1996年12月1日起,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第2款、第3款、第4款的义务,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为了贯彻实施这一精神,完善外汇管理,现对我国接受第八条款义务后的法规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08/26/2007 13:17:23,4) [查看全文] 1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对我国的企业或我国投资者对境外的企业进行的旨在获得对企业的有效经营管理权的投资。该投资者为直接投资者,该企业为直接投资企业。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负责设计、修改统计申报表。 4凡设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投资企业和对外有直接投资的中国企业,都应按季从当地外汇管理局领取申报表,领取申报表应交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5本报表的填报应根据企业财务报表进行。 6设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投资企业应填报直接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情况申报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者应填报对外直接投资者直接投资情况申报表。 (08/26/2007 13:17:23,4) [查看全文] 1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本规程所称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本规程所指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分行或分公司)[不包括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 3凡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其自身的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4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责及损益申报表暂分为7种: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金融机构吸收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 (08/26/2007 13:17:22,3) [查看全文] 1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本规程所称汇兑系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的、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本规程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 3所有在中国境内开办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均须按照本操作规程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分外汇兑换人民币和人民币兑换外汇两种)(见附件1)以申报其汇兑业务情况。 4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设计、修改《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5各金融机构负责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下发的格式自行印制申报表,并向其下设的各类代兑点发放。 6各代兑 (08/26/2007 13:17:22,8) [查看全文] 一、年检的准备与宣传 联合年检通知下达以后,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应立即着手进行联合年检的准备工作。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组织好人员,做好发布公告等必要的宣传工作。 二、年检的时间与程序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联合年检工作时间。具体程序如下: 1年检报告书的印制与发放 年检报告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计样式,其授权的登记机关统一印制并发放。企业自1997年1月1日起,自行到其登记注册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 2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文件的填写与提交 企业应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年检报告书,所填写的数 (08/26/2007 13:17:22,5) [查看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海关分署: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年度审验、换发证件等项工作,这对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行为,加强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各部门分别开展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增加了负担。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在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下,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以下简称联合年检各部门) (08/26/2007 13:17:21,4) [查看全文] 1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订本操作规程。 2本操作规程所称证券投资系指非居民投资人对我国境内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及其派生形式,如在境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在香港上市的H股、分别在纽约和新加坡上市的N股、ADR和SDR等进行的投资。非居民投资人系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人。 3本证券投资统计申报包括《非居民投资B股统计申报表》和《非居民投资中国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统计申报表》。 4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结算公司和中国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均应按照本操作规程分别填制上述报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5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 (08/26/2007 13:17:21,3) [查看全文] 第一条 为完善结售汇制度,发展我国外汇市场,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其总行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其分支机构应 (08/26/2007 13:17:20,5) [查看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宁波、厦门、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汕头、珠海、成都、重庆、西安分局: 根据(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文《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联合年检中的操作规程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联合年检中,应与其他部门积极配合;有条件的分局,应组织合署办公,以方便企业。 二、外汇局应按《通知》要求,经与当地其他部门协调,自行安排年检时间表,但不得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最后年检时间相冲突。 三、外汇局在审核企业 (08/26/2007 13:17:19,20) [查看全文] 1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核对制度采用季度核对方法,对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上报数据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接收数据进行核对。 2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按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核对表(以下简称核对表)的要求,在季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传送数据情况填制核对表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国际收支司。 3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收到核对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反馈核对表。 4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收到反馈的核对表后,如上报数据与核对数据不符,应立即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联系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5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将上报核对表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反馈表及书面情况留存24个月。 6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 (08/26/2007 13:17:18,5) [查看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全面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6年12月9日下发了《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手工阶段前(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应用软件使用之前)“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报送。 1各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在报送1997年第一季度申报表的同时,还需按照申报表的格式报送1996年1 (08/26/2007 13:17:18,2) [查看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为保证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全面、准确、及时性,现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工作的数据录入、传送、上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开始,要严格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正常开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数据,不得再搞突击录入,以确保数据的质量和 (08/26/2007 13:17:17,6) [查看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规范对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的管理,1995年4月全国金融监管会议之后,我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的实施意见》(95汇管函字第116号)和《关于完成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030号),对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情况,现对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从即日起,任何机构不得以“代理、代办”形式开办外汇业务; 2对已经各分局批准经营代理、代办外汇业务的机构,视经营情况,限于1997年年底以前逐步转成自营。代理、代办机构转自营的条件按新机构开办外汇 (08/26/2007 13:17:17,3)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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