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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领导班子正式到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为郭树清,副局长为陆南屏、赵建平、马德伦、胡晓炼。 (08/26/2007 12:41:32,21) [查看全文] 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0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该表显示,2000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帐户、资本和金融帐户继续保持顺差,国际收支总体状况良好。 2000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帐户顺差205.2亿美元。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2000年货物出口2491.3亿美元,同比增长28%;货物进口2146.6亿美元,较上年增长35%,顺差344.7亿美元;服务项目收入304.3亿美元,同比增长28%,支出360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5%,逆差56亿美元;收益项目收入125.5亿美元,同比增长19%;支出272.2亿美元,较同期下降4.7%,逆差146.7亿美元;经常转移顺差63.1亿美元。 2000年资本和金融帐 (08/26/2007 12:41:32,4) [查看全文] 汇发[2001]5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促进国际海运业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经与交通部、外经贸部等部门协商,现就国际海运项下购付汇及外汇帐户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国际贸易项下的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必须由经外经贸部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货主),从其外汇帐户中或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境内经交通部门批准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国际船舶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船代公司),或者经交通部门批准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船运公司),或者境内外商独资船 (08/26/2007 12:41:32,4) [查看全文] 2000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继续保持良好态势,外汇储备稳步增长,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一、2000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的特点 国际收支依然保持较大顺差,外汇储备稳步增长。2000年我国经常帐户顺差20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帐户顺差19亿美元,2000年末外汇储备达到1655.7亿美元,我国对外清偿能力进一步增强。 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2000年末人民币汇率比上年末上涨12个基本点,人民币小幅升值。 国内经济成功抵御亚洲金融危机冲击,进入了新一轮迅速发展,周边国家以及主要贸易伙伴国经济繁荣,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资本和金融帐户逐步恢复了1998年以前的顺差局面。 (08/26/2007 12:41:32,5) [查看全文] 汇发[2001]10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对海关总署等12个部委《关于建设“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以及国务院领导有关加快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建设的指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共同研制开发了出口收汇系统,并于2000年12月15日起,先后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4个地区进行了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决定,自200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该系统。现就试运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收汇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08/26/2007 12:41:32,4) [查看全文] (2001年3月19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2001]外经贸技发第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技术引进管理,防范和打击逃骗汇行为,保证金融秩序稳定,根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管理暂行办法》([1996]外经贸技发第201号)和《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汇管函字第092号),现将办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08/26/2007 12:41:32,6) [查看全文] 汇发〔2001〕9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1998年8月14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汇函<1998>27号)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审查境内机构报送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后,将核销表第一联连同所附单证一并留存,所附单证(包括报关单)不得退境内机构。此项规定曾对严密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防止重复使用进口单证购付汇起到了一定作用。自1999年1月1日“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在全国推广使用后,通过对报关单电子底帐进行联网核查及结案,已可以充 (08/26/2007 12:41:31,4) [查看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活动。 此次整顿外汇市场秩序的重点是打击各种逃骗汇行为。要严厉打击外汇非法交易活动,重点打击外汇非法交易的“黑窝点”和“地下钱庄”。同时,加大对重点地区及主要外汇非法交易聚集地的查处频率。要监督外汇指定银行对其营业网点及所属外币兑换点进行清理,坚决取缔利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外汇非法交易活动。 要开展信用证收付汇业务检查,打击利用无真实贸易背景信用证进行融资及骗汇活动,对有关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对违规金额巨大的骗汇企业要报请外经贸部门暂停、撤销其进出口经营权,对因把关不严造成国家外汇资金大量流失甚至与开证企业串通协作骗汇的外汇指定银行要暂停、撤销其结售汇业务。 (08/26/2007 12:41:31,30) [查看全文] (2001年6月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综函〔2001〕50号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联业商〔2001〕1125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照目前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内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不视为境内机构的对外债务,不需要批准或进行外债登记。因此,为此类人民币贷款提供的担保,也不视为对外担保,不需要事前批准,也不进行对外担保登记。 此复。 (08/26/2007 12:41:31,6) [查看全文]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发现有不法分子伪造外汇局印章或盗用外汇局名义涉嫌外汇诈骗活动。外汇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大家提高警惕,严防上当受骗。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增资即再投资,享受外商投资的同等待遇。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由外汇局出据。近期,山东省日照中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时,外方提供了所谓“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州分局”出据的380万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惠州市中心支局核查,发现该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不是惠州市中心支局开列,证明联上的局印章和外汇业务科的科印章均与该支局印章不符,系伪造。目前惠州市中心支局已向公安报案。 诈骗分子郑敏, (08/26/2007 12:41:31,9) [查看全文] 为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逃汇的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开发了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并定于2001年2月8日起在北京地区试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收汇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最先投入试点运行的子系统之一。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电子底帐,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可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 (08/26/2007 12:41:30,5) [查看全文] 问:据悉,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发布了《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于200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为什么要发布这样一个《通知》? 答: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近年来国内旅行社接待的境外入境旅游和组织的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旅游人数呈上升趋势,出入境旅游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对外交往活动,对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的影响越来越大。目前,我国对旅游外汇收支的管理规定不够明确、规范,不便于掌握和操作。《通知》的发布,就是根据国家对出入境旅游的政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的管理规定,便于旅行社理解和执行。 同时,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国旅游外汇收支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 (08/26/2007 12:41:30,6) [查看全文] 为规范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行为,防止国家外汇资源流失,并配合国家旅游局整顿出入境旅游市场,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对旅行社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旅游和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只有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才能经营中国公民到国家已开放出境旅游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旅游的规定,《通知》明确必须由国家旅游局核准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统一办理出境旅游购汇,所办理的出境旅游目的地必须限定在国家已开放的旅游范围内。《通知》还规定,为每位游客提供的旅游换汇应当用于支付游客境外各种开支,出境旅游费用高于国家供汇标 (08/26/2007 12:41:29,20) [查看全文] (2001年1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 汇发[200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天津、广州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对海关总署等12个部委《关于建设“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以及国务院领导有关加快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建设的指示,目前,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开发及测试工作已完成,并于2000年12月15日起在北京地区进行试点,计划于2001年2月初在上海、天津、广州地区试点。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收汇系统利用了世界上先进的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使企业随时可以上网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外汇局上网核发 (08/26/2007 12:41:29,4) [查看全文] 一、今天,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境内居民个人投资B股具体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请问,境内居民个人可以使用哪些外汇资金购买B股? 答:根据《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使用境内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购买B股。2001年6月1日前,只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使用在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2001年2月19日以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2001年2月19日后到期并转存的定期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从事B股交易;不得使用外币现钞和其它外汇资金。 2001年6月1日后,境内居民个人可以使用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 (08/26/2007 12:41:29,5)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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