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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可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日期:2007-08-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取消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境内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此前,境内机构可在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的限额内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此项政策调整是外汇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新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境内机构持有和使用外汇的自主性和便利性,有利于境内机构加强资金管理,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外汇局将继续加强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监督管理,严格监测跨境资金流动,对虚假、违规外汇交易加大查处力度,配合实施国家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和金融的稳定、健康发展。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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