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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7-08-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各政策性银行: 自1997年3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了新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有效地进行核销监管,准确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将如何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对公单位付款,在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货款、预付款、尾款等对外付款时均须逐笔填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贸易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见附1],并按《办法》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原无形贸易进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服务项下及贸易项下单独付款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从属费用的付汇不再进行核销,对公单位在办理此类对外付款时须按付款性质逐笔填报《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服务(含从属费用)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见附2]。

三、属图书贸易进口项下的对外付款不再进行核销,对公单位在办理此类对外付款时须逐笔填报《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此类付款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应依据图书种类及用途在服务项下找到相应编码填写[见附2](如:该图书是计算机书籍,则填编码表中计算机与信息服务-1910)。

四、属特殊贸易项下的对外付款,对公单位仍须逐笔填报《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特殊贸易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见附3]。

请各分局负责将此文转发给辖内的外资银行。

附件:

一、贸易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二、服务(含从属费用)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三、特殊贸易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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